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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医用护目镜JIS T8141标准抗液体测试
发布时间: 2020-02-29 18:06 更新时间: 2024-05-03 09:00

2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医疗机构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符合一定的标准,仅用于隔离留观病区、隔离病区,不能用于隔离重症监护病区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

供应紧张的物资要用在适用区域

《通知》指出,要重点做好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的合理使用,确保将这些供应紧张的物资用在适用的区域范围,或在执行较高风险操作时使用。首先,正确选择和使用防护服。预检分诊、发热门诊使用普通隔离衣,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使用防护服,禁止穿着防护服离开上述区域。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防护服。其次,医用防护口罩原则上在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隔离病区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等区域,以及进行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时使用。一般4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时随时更换。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第三,护目镜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出现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操作时使用。禁止戴着护目镜离开上述区域。如护目镜为可重复使用的,应当消毒后再复用。在一次性护目镜供给不足的紧急情况下,经严格消毒后可重复使用。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护目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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