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请由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ARB) 提供。本说明旨在引导您了解加州法规第17 篇第 8.7 分章“室内空气净化装置”,第 94804 条和第 94805 条所述的空气净化器认证流程。请在填写申请之前阅读以下说明,并确保在将申请提交 ARB 之前,申请材料完整,包含所有必要的文件。提交不完备的申请将延误认证流程且/或可能导致您的申请遭到拒绝。应尽量以电子方式填写和提交申请。电子申请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以 CD 形式邮寄至ARB。可使用 Adobe Reader 查看、以电子方式填写和保存申请。所有申请均须包含必要的签名。如果可行,签名应以电子形式随电子表格一同提交;但是也可将附带相应手写签名的申请表以纸质复印件的形式寄至 ARB。如果人工填写申请,请使用黑色签字笔。有时可能需要提交一些原理图或其他纸质形式的文件;这种情况下,为加快申请审核流程,我们仍希望您尽量以电子形式提交申请表。
谁应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由七部分组成。A 至 D 部分(1-3 页)将由制造商或代表制造商的行业协会或认证组织填写和签字。E 至 F 部分(4-5 页)将由根据以下标准执行检测的检测实验室填写和签字。这些标准是指 2007 年 12 月 21 日或之后发布的 ANSI/UL 标准 867 第 37 款(现为第 40 款)第四修正版;或者,对于仅机械过滤装置而言,指相关 ANSI/UL 标准,一般是指 2007 年 9 月 27 日出版的针对电风扇的标准 507 第九修正版。含空气净化功能的多功能装置应根据 ANSI/UL 标准接受检测,一般为电气安全检测。举例来说,这些标准包括 ANSI/UL 标准 484(室内空调)、ANSI/UL 标准 1278(可移动和壁挂或天花板悬挂式电动室内取暖器)、ANSI/UL 1017(真空清洁器、鼓风式清洁器和家用地板整理器), 和 ANSI/UL 标准 1993(自镇流灯和灯具适配器)。含非机械空气净化零件的多功能装置还必须接受第 37 款(现第 40 款)的臭氧排放检测。申请表 G 部分留作制造商或检测机构根据需要添加意见使用。如果需使用 G 部分,添加意见的人还须在页尾签名。请注意,申请表所有页面均须一同提交。
A 部分至 D 部分,每部分的底部都有一个框,可以用于将该部分的信息标注为专有信息 。 此 等 信 息 将 在 法 律 允 许 范 围 内 保 密 。
A 部分. 申请人信息
A.1 部分由制造商或其代表填写。可以是空气净化器的实际生产商或是设计空气净化器, 承包生产工作和/或为其空气净化器执行主要的营销活动的品牌名称公司。还可以是代表制造商的商业协会或认证组织。请完整填写公司名称和地址。主要联系人应为可随时联系到并能够解答所提交的申请表和/或附件相关问题的人士。
A.2 部分 请提供本产品供应的主要品牌名称公司或零售商的联系信息。如果产品为多家品牌公司生产,请附上一个包含所有这些公司的联系信息的列表。
A.3 部分 如果所检测产品型号的实际制造商/公司的联系信息与 A.1 部分的信息不同,请提供。
B 部分. 制造商代表信息
如果您是行业协会或认证组织,并以制造商的商业代表身份填写本申请表,则除 A 部分之外还需填写好 B 部分。请确保填写所有相关的联系信息。
C 部分.室内空气净化装置信息
C.1 部分所有提交给 ARB 的申请均须将本部分填写完整。请列出所有必要的相关信息, 以便辨识接受检测或认证的装置。如果申请装置认证的原因是其属于一个之前认证过的型号的型号群,则请确保在 “差异”栏中,指出该型号与之前已通过许可的型号有何不同。
C.2 部分如果您要求将某一型号添加到之前已通过认证的型号所属的型号群,则请填写本部分。提供之前认证过的申请的编号时,请确保在此部分填入该型号群次认证时的型号所对应的申请编号(对于非机械装置,该型号一般为实际接受检测的型号)。
C.3 部分如想为与在 C.1 中所列型号(主型号)同属一个型号群的其他型号获取认证,则请列出与申请认证的主型号同属一个型号群的所有装置,并说明各个型号与接受检测的主型号有何不同。请说明所有差异。如果您需要在 C.3 部分列出八个以上的型号,您需要另起一份申请表。您需要为第二张申请表额外申请一个申请编号,并确保完整填写 C.1 和C.2 部分。如果填写了 C.2 或 C.3 部分,则责任方,一般是指 A.1 部分列出的主要联系人必须在页面底部的声明中签字并注明日期,证实根据 ARB 对型号群*的定义,所列出的型号均属于同一型号群。可以接受扫描的签名图像。如欲添加签名的扫描图像,首先扫描您的签名并将其保存为图片文件(建议以“.jpeg”格式保存文件)。然后单击签名行上方的 空白处,找到签名图片文件在您电脑上的位置,单击“选择”插入签名。
D 部分 .装置设计和操作
D.1 部分清晰描述待认证的空气净化器的基本设计和功能特征。附上足以证实产品的设计和工作原理的原理图和任何其他文件,例如用户手册和营销材料。另外,请在该空白处注明所有与 D.1 部分有关的附件的页数和标题。如果待检测型号和 C.3 部分列出的型号在功能上有所不同,请附上 C.3 部分列出的型号的原理图,并明确指明不同之处。如果只是在颜色或其他美观特色上与 C.3 部分列出的型号不同,则不需要为其提供原理图。
D.2 部分描述所有日常维护要求或建议,尤其是过滤器更换或清洁频率相关的信息,并注明所有与 D.2 部分相关的附件的页数。
D.3 部分不需要臭氧排放检测的装置,即仅机械过滤的装置必须接受 ANSI/UL 标准 507 检测;或者对于多功能装置,须根据适用的 ANSI/UL 标准,如 ANSI/UL 标准 484、1278、1017 或 1993 接受检测。此类检测的文件必须随申请表一同提供。根据装置接受检测的时间不同,要求提供的文件也不同,具体请见下文。
*“型号群”是指具备相同的设计、操作功能、设备输出功率和性能特质并由同一个制造商生产的室内空气 净化装置。同一型号群的装置可能拥有不同品牌名称。只在无关于臭氧排放的装饰处理如颜色、远程控制、或其他美观特色上不同的机器属于同一个型号群。
D.3 、E 和 F 部分 仅机械过滤装置
在 2008 年 10 月 18 日之前接受检测的仅机械过滤装置
2008 年 10 月 18 日之后检测的仅机械过滤装置
D.3 部分在此日期之前,根据 ANSI/UL 507 或其他适用的 ANSI/UL 标准接受电气安全认证的仅机械过滤装置,只要其仍然符合ANSI/UL 507 或其他相关标准,则不需要接受进一步检测。
必须提交 2008 年 10 月 8 日之前,检测实验室确认检测和合规的文件。其中可能包括:
美国保险商实验所† 授权通知
合规证书
终检测报告的完整副本
Intertek(之前的 ETL) 标志授权
加拿大标准协会
这些装置必须遵从针对电风扇的 2007 年 9
月 27 日 ANSI/UL 507 第九修正版,或针对多功能装置的适用 ANSI/UL 标准接受检测。必须由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U.S.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OSHA])鉴定为“国家认可检测实验室”(Nationally Recognized Testing Laboratory [NRTL]) 的实验室依据 ANSI/UL
507 或相关标准执行检测。OSHA 补充计划
2 至 6 和 10 可以用于执行电气安全检测。此外,检测装置的实验室必须填写认证申请的 E 部分和 F.1 部分,并在第 5 页底部签名并注明日期。
注:对于使用紫外灯的机械过滤装置,除电气安全检测外,还须根据 ANSI/UL 标准
867 第 37 款(现第 40 款)接受臭氧排放检测。
† ARB 不将 UL 项目完成通知视为某项 ANSI/UL 标准合规的充分证明文件。
如果装置还使用了其他过滤机制,如电晕、荷电滤板或产生离子等,则其不属于仅机械过滤装置,须符合 UL 标准 867 第 37 款(现第 40 款)的要求和所有其他适用的标准 867 要求。使用紫外 (UV) 灯的机械装置必须根据 UL 867 第 37 款(现第 40 款)接受臭氧检测,但是可根据 UL 507 接受电气安全检测。
D.4 部分- 所有装置,包括机械和非机械装置均须附上申请认证的各个型号的在线列名目录网页副本,或者在申请表的 G 部分输入电气安全列名具体网页的网址。必须提交各装置在认证组织在线数据库上的列名资料,或提供直接指向列出相关型号的具体网页的链接,以证实该型号目前符合适用的标准。网页/列表必须显示当前日期和申请认证的型号的具体编号;仅指向类似型号或型号系列视为无效。
申请表中还需提供营销材料、用户手册和电气安全检测报告(如有)。
A 至 D 部分的签名要求 -所有装置
制造商或其代表必须在申请表第 3 页和第 2 页(如需要)底部填写印刷体姓名并签字和注明日期,以证实 A 至 D 部分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E 部分. 空气净化器检测信息
非机械装置
本节必须由经 ARB 许可,可依据 2007 年 12 月 21 日发布 UL 标准 867 第四修正版的第37 条(现第 40 条)执行检测的检测实验室填写。检测实验室必须提供检测实验室主要联系人的所有相关联系信息。请在标有“检测文件”的空白处, 提供包含臭氧排放检测结果的实验室文件索引。另外还请注明获得检测结果所使用的检测舱。只有当申请认证的型号接受了臭氧排放检测时才填写 E 和 F 部分,向之前认证过的型号群添加型号则没有必要填写。
对于仅机械过滤装置,请参见上文 D.3 下方的目录。
F 部分. 空气净化器检测结果
本节必须由经 ARB 许可,可依据 2007 年 12 月 21 日发布 UL 标准 867 第四修正版的第
37 条(现第 40 条)执行检测的检测实验室填写;或者,对于 2008 年 10 月 18 日之后检测的仅机械过滤装置,由执行 ANSI/UL 标准 507 检测或其他相关 ANSI/UL 标准检测的实验室填写。
F.1 部分 请说明装置整体通过了哪项 ANSI/UL 电气安全标准。如果装置仅通过了第 37 款
(现第 40 款)臭氧检测,请予以说明。如果装置使用仅机械过滤机制,则无需提供臭氧检测结果。如果执行电气安全检测时使用了某项 OSHA 补充计划,请说明是哪一项。
F.2 部分 本部分仅针对接受了臭氧检测的装置。请在表内提供臭氧检测结果及接受检测的设备的必要信息。
对问题 (a) 到 (f) 回答“是”或“否”。如果装置未在去除全部过滤器的条件下接受检测,请在“取出过滤器”部分说明原因。在第 5 页提供的表格中报告臭氧检测结果。如果装置以多种速率或输出功率水平接受测试,则每种设置的高浓度结果均须注明。装置的臭氧检测结果为检测舱内测量的高臭氧浓度减去检测舱中背景臭氧浓度所得的结果。确保列出任何检测失败或超标情况,以及任何超出 0.050 ppm 的瞬时测量结果。对于接受臭氧排放检测的非机械空气净化装置,整个 F 部分均须填写完整。对于不适用的项目,请注明“NA”(不适用)。请在第 5 页列出任何标志授权、列名报告编号或其他相关信息。
另外请附上提交进行臭氧检测的两台装置的产销监管链表。产销监管链表应包含向空气资源委员会提交申请前,接受和/或提供装置的各方的名称、交接日期和名称首字母。产销监管链表格还应列名装置的型号、序列号(如有)和生产日期。
对于在两个不同实验室接受臭氧检测和电气安全检测的非机械(电子)装置,制造商必须填写 ARB 的补充申请表,并由执行电气安全检测的实验室签字。请注意,ARB 的法规要求所有设备均标注相关 ANSI/UL 标准的安全认证或列名标志;因此,新型号应经由同一实验室执行臭氧排放和电气安全检测,以便获得符合要求的安全标志。
E 和 F 部分的签名要求需要臭氧测试的装置.
负责臭氧测试的个人必须在第 5 页 F 部分结尾处指定的地方填写印刷体姓名并签字和注明日期。
仅使用机械过滤的装置
如果依据 ANSI/UL 标准 507 或 2008 年 10 月 18 日之后生效的其他相关标准检测装置, 则 负 责 装 置 检 测 的 实 验 室 必 须 填 写 F.1 部 分 。 F.2 部 分 无 需 填 写 ; 但 是负责检测装置的个人必须在第 5 页 F 部分结尾处指定的位置填写印刷体姓名并签字和注明日期。
G 部分.补充意见
如制造商或实验室有需要说明的其他信息,请在此处提供。提供补充信息的一方须在 G部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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