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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3c认证办理的标准
发布时间:2024-05-16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2001年第33号公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共有19类132种产品 。其中,目录第9大类“信息技术设备”0904小类即是“ 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

也就是说打印机属于3C认证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必须要做3C认证。

按照《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内的商品,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

出厂、进口、销售。打印机3c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

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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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3c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3c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满足以下条件的打印机需要做3C认证:
1、具有与计算机相连的通讯接口,可以单独或与IT设备连接,打印文件、票据或照片等;
2、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热敏打印机、热转印打印机、票据打印机、宽幅打印机、标签打印机、条码打印机等。

【不包括光盘、服装、塑料件的打印机或 A4 幅面打印速度大于 60ppm 的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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