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价的毒理学检测
评价原则化妆品原料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毒理学检测项目的选择原则
化妆品的新原料,一般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1)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2)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3)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4)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5)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6)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
(7)致畸试验;
(8)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9)毒物代谢及动力学试验;
(10)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还可考虑其他必要的试验。如果该新原料与已用于化妆
品的原料化学结构及特性相似,则可考虑减少某些试验。
本规定毒理学试验为原则性要求,可以根据该原料理化特性、定量构效关系、毒理学资
料、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类似化合物的毒性等资料情况,增加或减免试验项目。
试验方法参照 GB7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OECD 化学物质试验指南(OECD Guidelines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化妆品产品安全性评价的毒理学检测
评价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新开发的化妆品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应根据产品的用途和类别进行相应
的试验,以评价其安全性。
检测项目的选择原则
由于化妆品种类繁多,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每天使用的化妆品需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者不再进行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间隔 1 日或数日使用和用后冲洗的化妆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与眼接触可能性小的产品不需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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