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特别用处化妆品产品配方要求
(一)产品配方应以表格方式在同一张表中供给包括产品称号、质料序号、质料规范中文称号、世界化妆品质料称号(INCI称号)、百分含量、运用意图等内容。质料的运用意图应根据该产品质料在其产品中的实践效果标示,例如:润肤剂、乳化剂、溶剂、防腐剂等,但不得运用医疗术语;
(二)产品配方应供给悉数质料的称号,实践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用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用物含量1 00%计);复配质料(香精在外)应当以复配方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间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别情况,如含结晶水、质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悉数质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三)产品配方中运用了香精质料,可以供给香精在配方中的用量,无须供给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品种和含量,质料称号以“香精”或“(日用)香精”命名。如一起供给香精及香精中香料组分的品种和含量时,则须提交香精质料出产企业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悉数香料组分品种及含量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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