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SRRC)
获证后的允许变更范围及申请程序;二是明确了“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设备”产品名录以及“同系列产品”的界定原则;
三是明确了按照工信部无〔2014〕1号文件进行系列型号核准申请的适用模块类型。可谓是解决了企业最为迫切的问题。
我们来具体看一下吧!
一、获证后的允许变更范围及申请程序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后,具有以下这六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照变更申请材料要求,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型号核准变更申请。
①获证产品原申请人(申请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
申请材料:相关变更材料(如工商登记注册等相关信息)
②获证产品的委托生产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
申请材料:相关变更材料(如委托合同等),变更后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材料
③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的
变化内容:如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线、产地
申请材料:相应的变更材料、产品实验室自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与核发证书依据的检测报告中射频参数一致的承诺材料
④获证产品的元器件发生变化的
元器件:指射频信号处理芯片、功率增益相关器件、滤波器、基带芯片、射频收发相关器件、射频电源等管理相关器件、
开关器件、双工器、天线相关器件、时钟相关器件等
申请材料:相应的变更材料、变更后产品的实验室自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与核发证书依据的检测报告中射频参数一致的承诺材料
⑤获证后,未实际投入生产和销售前,型号发生变化的
申请材料: 之前获证型号未实际生产销售的承诺材料,并说明变更原因
⑥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无线电管理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申请材料:相关变更材料、实验室自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
其中最大的利好是:经审查,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
①⑤⑥这三种情形,需要重新发证。
②③④这三种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变更,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原型号核准证继续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出于产品申请变更后,产品的射频性能可能发生变化的考虑,其中第③、第④和第⑥种情形,
申请人除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外还需提交实验室自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
二、嵌入无线电发射设备模块的“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设备”
三、合并申请“同系列产品”证书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要求,经审查,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同系列产品中的一个具体型号样品委托型号核准测试,测试合格的对该系列产品合并核发一张型号核准证,
并在证书中标明同系列产品的型号命名规则,以及嵌入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及型号核准代码信息。
对象 指嵌入了①无线局域网(含蓝牙)、②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含NB-IoT、eMTC)“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同系列产品。(其中②为本次新增)
同系列产品界定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条原则:
1.产品使用用途、功能完全相同;
2.产品的外观形状大致相同(如颜色变化、产品尺寸微小变化等外观改变不影响产品射频性能的);
3.嵌入该系列产品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已取得型号核准证。
申请材料:
1.同一系列产品型号命名规则和差异化声明
2.以及产品射频参数一致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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