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3C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一: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流程:界定产品所属标准→向认证机构申请强制性认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施贴CCC标志→获证后监督
认证模式二:型式试验+自我声明评价
流程:界定产品所属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申请报送→型式试验→自我声明评价→施贴CCC标志
关于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编号:CNCA-00C-008:2019)
生产者以保证其自我声明的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为目标,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建立工厂质量保证体系,并选择适当类型的合格评定方式对产品的符合性进行评价。生产者要求建立技术文档并妥善保存至少10年。
自我声明是按照市场化、国际化方向进行的改革措施,改变的是评价方式,而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并没有改变。随着评价方式的改变,生产企业产品上市准入的费用和时间成本降低了。但是没有了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担保和背书,市场监管部门也会加大对自我声明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自身质量管理能力要求更高了,同时生产企业的责任和风险也提高了。
说明: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