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生产者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应真实有效。
4.2.3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生产者简称应与能效标识的生产者名称保持一致;
生产厂家应包括所有为生产者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
该表未加盖生产者公章无效。
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4.2.4.1 能效标识可参照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标注;
4.2.4.2 能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详见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
4.2.4.3备案时每个规格型号都要提供一个标识样本。
4.2.5能源标识备案表
4.2.5.1 备案表中的信息应与能效标识标注信息一致;
4.2.5.2 该表未加盖备案方公章无效。
4.2.6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4.2.6.1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各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要
求,申请能效标识实验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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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2 检测报告注意事项
4.2.6.2.1 制造单位即产品的生产厂家;
4.2.6.2.2 检测报告中所附的铭牌、照片应清晰可辩;
4.2.6.2.3 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的额定值应是产品铭牌或用户说明书中的明示值;
4.2.6.2.4 报告中实测值应比标准规定值多保留一位小数,然后,按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进行数值的修约;
4.2.6.2.5 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2.6.2.6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2.6.2.7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章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2.6.2.8 报告涂改无效。
4.2.7品牌使用授权书
4.2.7.1 授权书中应明确被授权人应承担的法律及质量责任;
4.2.7.2 授权书无品牌授权方盖章无效。
4.3 标识型号扩展备案
企业出于生产、销售目的,在已通过备案的产品基础上扩展新机型,并满足以下条件,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做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
a) 与基础型号同属一个系列;
b) 整机结构与基础型号基本相同;
c) 产品的能效性能与通过备案的产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