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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器EPA认证申请
发布时间:2024-11-14

空气净化器又称“空气清洁器”、空气清新机、净化器,是指能够吸附、分解或转化各种空气污染物(一般包括PM2.5、粉尘、花粉、异味、甲醛之类的装修污染、细菌、过敏原等),有效提高空气清洁度的产品,主要分为家用 、商用、工业、楼宇。

空气净化器EPA认证基本流程:

1:申请获得EPA company number;

2:申请获得Establishment Number;

3:注册成功后-一个月内递交上年度报告;

4:出口清关需要提交EPA Form3540-1申请表;

5:第二年3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二、Establishment No. Application制造商确立号申请:

根据FIFRA法案的要求,这些受管控装置的制造商必须先通过EPA获取公司号(company number, 通常由5位数字组成XXXXX);

获取EPA 颁发的制造商注册确立号后(Establishment Number,制造商注册确立号由公司号加上国家和工厂识别后缀组成,比如,XXXXX-CHN-01), 必须在30天内完成首次出口报告(Initial Report);

后续每年须在3月1日前递交EPA生产年度报告。

此外,按照FIFRA法令以及联邦法规40 CFR Part 156,这些受管控的装置设备的标签以及产品信息还需要

满足以下要求:

说明书对产品的性能必须进行严谨正确的宣称,不能使用任何可能误导或欺骗性质的语句;

标签必须要印有EPA 制造商确立号(Establishment Number);

产品包装需要满足FIFRA section 25(c)(3)的要求;

产品必须有相关的警告语等。

EPA管控的电器产品设备(Regulated Devices)包括:

臭氧消毒器, 紫外线消毒灯, UV 水质过滤器, UV空气过滤器, UV灭蚊灯,超声驱虫设备, UV 消毒器,高频驱鸟器, 电子驱鼠器,空气杀菌净化设备以及灭虫电器等用物理功能实现消毒、杀虫的设备,这些产品的制造商也需要向EPA申请并完成企业注册,获取EPA制造商确立号(Establishment Number), 并提供首次出口报告以及后续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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