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 2020/1149指令,新增REACH法规附录XVII第74项关于二异氰酸酯的限制条款,正式将二异氰酸酯加入REACH法规限制清单。法规将于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2020年8月24日)开始生效。
二异氰酸酯在许多领域和应用中用作化学结构组成部分,可用于合成一系列性能优良的聚氨酯泡沫塑料、橡胶、弹力纤维、涂料、胶粘剂、合成革、人造木材等。目前应用Zui广、产量Zui大的是:甲苯二异氰酸酯(Toluene Diisocyanate,简称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ethylenediphenyl Diisocyanate,简称MDI)。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主要用于聚氨酯泡沫塑料、涂料、合成橡胶、绝缘漆、粘合剂等。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主要用于聚氨酯硬泡沫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革、粘合剂等。
根据《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二异氰酸酯被分类为1类呼吸致敏物质和1类皮肤致敏物质。二异氰酸酯在建筑行业中被广泛应用,工人在应用过程中由于皮肤和呼吸系统吸入二异氰酸酯,导致职业性哮喘。每年由二异氰酸酯引起的职业病例超过5000例,这已被确定为重大的职业健康问题。
此次修订,在REACH法规附录XVII中,添加了以下条款:
条款:
74
限制物质:
二异氰酸酯,O=C=N-R-N=C=O
(R为不确定长度的脂族或芳族烃单元)
管控内容:
1. 2023年8月24日后,不得单独作为物质、作为其他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用于工业和专业用途,除非:
(a)单独或组合使用的二异氰酸酯浓度小于0.1%(按重量计算),或
(b)雇主或自雇人士确保工业或专业用户在使用该物质或混合物之前已顺利完成有关安全使用二异氰酸酯的培训。
2. 2022年2月24日后,在工业和专业应用中不得以其物质本身、其他物质的成分或混合物的形式投放市场,除非:
(a)单独或组合使用的二异氰酸酯浓度小于0.1%(按重量计算),或
(b)供应商确保向物质或混合物的接受者提供有关第1款(b)项所述要求的信息,并以明显与其他标签信息不同的方式在包装上做以下声明:“自2023年8月24日起,在工业或专业用途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培训”。
3. 就本条款而言,“工业和专业用户”是指任何以其物质本身、其他物质的成分或混合物的形式处理二异氰酸酯作为工业或专业用途或监督这些工作的工人或自雇工人。
4. 第1款(b)项提到的培训应包含在工作场所控制皮肤和吸入二异氰酸酯暴露的说明,但不违背任何国家层面的职业接触限值或其它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的基础上。此类培训应由具有通过相关职业培训获得能力的职业安全与卫生专家进行。该培训至少应包括:
(a)第5款(a)项中针对所有工业和专业用途的培训内容。
(b)第5款(a)和(b)项中用于以下用途的培训内容:
—在环境温度下处理开放的混合物(包括泡沫隧道);
—在通风的棚内喷涂;
—辊涂;
—刷涂;
—通过浸涂进行浇注;
—对不再加热的未完全固化的制品进行机械后处理(例如切割);
—清洁和废弃;
—具有类似通过皮肤和/或吸入暴露途径的任何其他用途;
(c)第5款(a),(b)和(c)点中用于以下用途的培训内容:
—处理未完全固化的物品(例如,刚固化但仍较热的物品);
—铸造用途;
—需要使用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开放处理热或热配方(> 45°C);
—在通风有限或仅自然通风的情况下进行喷涂(包括大型工业车间),并进行高能喷涂(例如泡沫,弹性体);
—以及具有类似通过皮肤和/或吸入暴露途径的任何其他用途。
5.培训内容:
(a)关于以下方面的一般培训,包括在线培训:
—二异氰酸酯的化学特性;
—毒性危害(包括急性毒性);
—接触二异氰酸酯;
—职业暴露极限值;
—致敏如何发展;
—气味作为危害的表示;
—波动风险的重要性;
—二异氰酸酯的粘度,温度和分子量;
—个人卫生;
—所需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正确使用和限制的使用说明;
—皮肤接触和吸入暴露的危险;
—与所使用的程序有关的风险;
—皮肤和吸入保护方案;
—通风;
—清洁,泄漏,维护;
—丢弃空包装;
—保护旁观者;
—确定关键的处理阶段;
—特定的国家法规系统(如适用);
—基于行为的安全性;
—成功完成培训的证明或书面证明。
(b)关于以下方面的中级培训,包括在线培训:
—基于行为的其他方面;
—保养;
—变更管理;
—对现有安全说明的评估;
—与所使用的程序有关的风险;
—成功完成培训的证明或书面证明。
(c)有关以下方面的培训,包括在线培训:
—涵盖的特定用途所需的任何其他证明;
—在喷涂间外喷涂;
—开放处理热或热制剂(> 45°C);
—成功完成培训的证明或书面证明。
6. 培训应符合工业或专业用户所经营的成员国制定的规定。只要满足第4和第5款中规定的Zui低要求,成员国可以实施或继续适用其本国对物质或混合物的使用要求。
7. 第2款(b)项所指的供应商应确保按照第4款和第5款向接受者提供使用该物质或混合物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的培训材料和课程。培训应考虑所提供产品的特殊性,包括成分、包装和设计。
8. 雇主或自雇人士应记录成功完成第4和第5段所述培训的情况。培训应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
9. 成员国应根据第117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中包括以下信息:
(a)国家法律中已预见的与二异氰酸酯的工业和专业用途有关的任何既定培训要求和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b)与二异氰酸酯有关的已报导及认可的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呼吸系统及皮肤疾病的个案数目;
(c)国家对二异氰酸酯的暴露限制(如果有);
(d)与此限制有关的执法活动的信息。
10. 此限制应在不影响联盟其他有关保护工作场所工人安全与健康的法规的情况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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