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工信局:
为推进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促进建材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监认证〔2019〕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市监认证〔2020〕8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立组织机构,完善保障机制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成立江苏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广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详见附件),根据国 家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进工作组的部署,负责协调推动全省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广工作。
二、加强行业引导,推进认证实施
(一)组织相关机构申请认证资质。鼓励我省相关认证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积极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资质。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资质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基本要求,满足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RB/T 242《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相关要求,具备从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上报,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后作出审批决定。
(二)鼓励检测机构开展能力提升。按照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要求,鼓励我省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扩项,提升绿色建材产品检测能力,实现检测能力与标准要求相匹配。
(三)鼓励建材生产企业申请绿色建材认证。引导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符合产业政策和导向的建材生产企业申请绿色建材认证,优先推荐经省级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
(四)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应按照《实施方案》、《通知》、《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及本意见的相关要求实施,实行分级评价认证,由低至高分为一、二、三星级,在《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内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认证的建材产品等同于三星级绿色建材。
三、统一认证标识, 规范标识应用
(一)按照《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对《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内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和实施规则认证的建材产品,适用于“认证活动一”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
(二)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认证的建材产品,适用于“认证活动二”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并标注分级结果。
(三)认证机构、获证企业应建立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标识正确使用和标注。获证企业的产品上应正确加施绿色标识,以供政策采信或消费识别。鼓励获证企业将获证产品的基本信息(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评价依据、证书编号等)通过二维码的形式供消费者扫码查询。
四、加强行业数据库管理,引导推广应用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托全国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向社会发布符合工程应用要求的绿色建材,鼓励各方根据自愿原则采信应用。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根据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结果建立全省绿色建材产品名录。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可根据本地特点和市场需求,加强与下游用户的衔接,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促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推动绿色建材快速发展。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政策措施。鼓励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中优先采用绿色建材。按照国 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效,切实提高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比重。
(四)各级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信部门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宣传活动,加强对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相关政策的解读,提升全社会对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社会认知度。传播绿色发展理念,引导绿色生活方式,鼓励公众选用经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
五、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公开信息
(一)各级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信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依法对绿色建材产品的生产、认证、采信应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绿色建材产品的生产、认证、采信应用等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及时上报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定期开展全省绿色建材产品生产、认证、采信应用情况评估,对获证产品进行定期公开评价,并向社会发布评估报告。
附件:关于推进实施全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意见.pdf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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