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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检报告要怎么办理?

更新时间
2024-07-02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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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食品质检报告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它不像散装食品那样让人容易分辨其品种、色泽、形象、气味等,无法让人直观地辨别这种食品,并感受到食品的质量好坏。

 二、食品的标签上需要注意的事项:

  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说明该食品有关情况的标签,以保证食品经营者、消费者的知情权,具体来讲,就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如实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有何作用

  检测报告是反映检测结果和结论的文件,提供了检测机构对客户委托的产品所进行检测所得到的结果的信息,篇幅可能是一页纸,检测报告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5.8.2和5.8.3条要求(对取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5.10.2和5.10.3条要求(对取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编制。

  四、检测报告具体应包含哪些信息

  一般检测报告应有以下信息:

  (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检验证书、产品检验证书等)、编号、授权标识(CNAS/CMA/CAL等)和编号;

  (2)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

  (3)检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报告编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4)客户(委托方、受检方)的名称和地址;

  (5)所用方法(含抽样、检验和判定的依据)的识别(标准编号和名称);

  (6)检测物品的描述、状态(产品的新旧、生产日期等)和明确的标识(编号);

  (7)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检测物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的日期;

  (8)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9)检测的结果,适用时,带有测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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