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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GB/T19056-2012认证办理

更新时间
2024-05-18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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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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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我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产品测试-认证检验与咨询服务的第三方认证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进出口商品检测、技术咨询、产品认证咨询的第三方专业检测实验室之一。主要从事智能蓝牙无线产品无线电型号核准srrc认证,空气净化器检测认证,新风机质量检测认证, cta入网许可证,中国强制性ccc认证,交通部794/808/1076/1078/905.2标准,委托检测报告;企业标准备案,欧盟ce,欧盟rohs, 美国fcc等国内外认证。公司自成立以来,诚意帮助客户的产品达到不断更新的要求,在市场上受到广大客户的认同,在同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公司严格按iso/iec 17025的要求运营,获得众多国际检测机构的项目合作。我们秉承科学,公正,准确,严谨的原则,凭借的测试设备和极富经验的检测认证工程师。为数万家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测试认证咨询服务。
中国质量检测认证知识网址:
目前对需要上路的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简称两客一危,要求必须要安装符合国标的gps,如果运输承运者没有自己的软件平台,可以使用运管局的客户端软件,并接入到运管中心进行监控,收费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个负担。现在对与gps终端设备的标准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展,要求必须要加上指纹等身份识别的读卡器,强制性加,费用不低。
平台软件开发商和gps设备开发商安装标准开发后,需要通过交通部的部标检测和认证,获得部标认证后,这样才可以参加各地的软硬件招标。交通部对平台的功能测试,主要是模拟gps终端发送标准的协议数据,然后测试是否能正确的接收数据。
gps应用的开发者必须要了解并掌握这些协议,平台协议主要jt/tb808、809及扩展补充协议,同时协议中对于行车记录仪部分又应用了部颁的gb19056标准,所以这些都要看,jt/t796主要是硬件设备的标准,可以参考。
5.7 通话
终端可具有电路域通话功能和通话管理功能,包括通话限制、语音存储、电话簿管理、电话回拨、
音量调节、来电自动摘机。终端通话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通话时将需要上传的数据保存,通话结束后上传;
——终端电话簿应具有不少于 20 名联系人的存储容量;
——终端可由监控中心设定只允许呼入号码和只允许呼出号码。
5.8 休眠
终端应具有车辆 acc 点火检测功能,当车辆熄火后终端向监控中心发送车辆熄火信号并自动进入
休眠状态。终端在休眠状态下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关闭除无线通讯模块外其它不必要设备,卫星定位模块在需要上传时自动唤醒;
——数据上传频率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或者按照初始化时设置的参数自动持续降低数据上传频
率;
——终端应在电瓶欠压报警后,转由内置备用电池供电,在内置备用电池电量用完时自动关机;
——终端在休眠期间,其平均功率不超过 2w。
5.9 警示
终端触发警示时应立即向监控中心上传警示信息或根据需要向指定手机发送短消息警示信息,并能
接收监控中心指令取消警示,警示手机号码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当监控中心依据车辆上传的车辆位
置信息、状态信息或者安全监管需要向终端下指令时,终端应以语音报读方式,可结合声、光、文字等
方式向驾驶员提示警示信息。
终端警示功能分为人工报警与自动提醒:
a) 人工报警是驾驶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触发的报警,应包括:当遇到抢劫、交通事故、车辆故障
等紧急情况,驾驶员通过触动应急报警按钮向监控中心上传报警信息,同时关闭语音报读模块。
如果终端具有图像、视频、音频采集功能,应立即启用该功能。人工报警应具备防止误操作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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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自动提醒是驾驶员不对终端进行任何操作,终端根据监控中心设定的条件触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区域提醒:终端中应存储有不少于 24 个多边形或圆形区域,当车辆驶入禁入区域或驶出禁出区域时触发,监控区域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
2) 路线偏离提醒:终端中应存储有不少于 24 条路线,每条路线应是 16 个或以上点构成的折
线。当车辆驶离设定的路线时触发,监控路线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
3) 超速提醒:终端可根据预设的速度阈值或通过接收监控中心下发的信息触发,以提醒驾驶
员当前处于超速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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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疲劳行驶提醒:车辆或者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疲劳驾驶时间阈值时触发,疲劳驾驶时间阈值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默认为 4h;
5) 电瓶欠压提醒:终端检测车辆电瓶电压低于预设值时触发,同时终端须停止从车辆电瓶取电,转由终端内置备用电池供电;
6) 断电提醒;终端在被切断主供电源时触发;
7) 超时停车提醒:停车时间超过系统预设时间时触发;
8) 终端故障提醒:当终端主机及与终端主机连接的外部设备工作异常时触发,并上传至监控
中心。
9) 碰撞提醒:当终端检测到强力碰撞时触发预警,触发后终端应采用小报送时间间隔上传
车辆状态及定位信息,以便监控中心确认碰撞提醒。
10) 侧翻提醒:当终端检测到侧翻时触发预警,触发后终端应采用小报送时间间隔上传车辆
状态及定位信息,以便监控中心确认侧翻提醒。
5.10 终端管理
终端应支持无线网络远程方式实现终端在监控中心注册和注销功能、固件更新功能、固件参数的修
改和查询功能、终端的复位或恢复出厂设置功能。固件更新、参数修改过程中遇到掉电等意外情况时应
支持自动恢复功能,保证更新失败时终端能够正常使用。同时固件更新和固件参数修改功能也应支持本
地(sd卡、usb或其它数字接口)方式实现。
终端可同时支持通过usb口和串口对终端进行设置和输出。
5.11 人机交互
终端应具有人机交互功能,与驾驶员进行信息交互。终端应能通过语音报读设备与显示设备,可结
合信号灯或蜂鸣器等设备向驾驶员提供信息,驾驶员能通过按键或触摸屏或遥控器等方式操作终端。
货运车辆终端的显示设备应不小于5英寸,并支持触摸输入方式,可采用外接或内置的形式。
5.12 信息服务
终端可具有以下信息服务功能:
——终端应支持驾驶员主动上报信息以及监控中心直接下发信息,并进行分类管理;
——终端应支持语音报读和弹出窗口方式显示政府下发的通知公告类信息;
——终端支持监控中心直接下发信息以及驾驶员主动上报信息;
——终端可通过显示设备、语音报读设备向驾驶员提示监控中心下发的调度信息、物流信息等,
同时驾驶员可通过按键方式向监控中心回传应答信息;
——终端至少可存储所有信息类型的近 50 条记录,可支持条件查询功能。
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其中申请检测的车载终端型号必须与证书保持一致);
3.检测报告。
(二)平台。
1.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企业自建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通信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本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资质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不完整或阶段性结论不正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中止资质审核并告知申请单位。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原检测机构进行整改,直至原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复检或补充报告。检测机构有义务免费承担车载终端和平台的复
检工作。
在部公示前20个工作日未提交完整的审核资料的申请单位,顺延至下批次进行资质审核。
审核合格的,汇总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自主申请退出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名录的终端产品所属企业和平台所属企业,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产品退出公告目录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及申请退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目录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十八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新产品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7.2 终端主机的安装
终端主机的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安装区域应远离碰撞、过热、阳光直射、废气、水和灰尘,同时注意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
好的地方,尽量保证隐蔽安装,不影响原车外观和驾驶员操作;
——设备的安装固定应保证不会松动。应使用螺丝进行固定,不能使用胶粘工艺。
——在终端两侧预留各接插件的接插空间。其它外接设备与主机之间的连接线要求隐蔽敷设并保
证线路所经过部位没有尖锐和可剧烈撞击物体,确保连接线不因外来因素断路。
7.3 天线的安装
天线应远离其它敏感的电子设备,并保证信号的正常接收与传输。
7.4 安装布线
安装布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终端取电在 acc 之前;
——设备在车辆上的线路都应保证整齐安全地连接、固定,线路用线夹固定好,走线固定在波纹
管里。安装完毕后,电线没有外露;
——设备不应利用车上自带的保险丝做保护,所接电源线的额定电流值要远大于车载终端电源的
实际工作电流值。
7.5 外部设备的安装
根据实际需要安装外部设备,安装的位置应考虑方便、美观的原则。其中应急报警按钮的安装位置
应考虑使用方便,避免误操作。
7.6 安装完成后的测试
终端本体及附属设备安装就绪,应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查,然后才能给终端通电和初始化设置。
完成以上安装工作的终端应按照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进行远程测试,保证各项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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