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
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个产品已加附CE认证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
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商品的自由流通是建立单一市场的基石, 实现商品自由流通的机制就是CE标志,这个机制建立在欧盟各国之间避兔产生新的贸易壁垒、相互认可和技术标
准协调之上。其原则如下:
CE认证协调统一的法律文件(即欧盟指令)规定的内容仅限于产品的基本要求,以利于产品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通;
欧盟协调标准包含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欧盟协调标准和其他标准的适用是自愿的,产品可以选择适用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适用别的的技术规范以满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产品满足了欧盟协
调标准当然地确认为满足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CE标志的大小:
CE标志、商品名称、商标、欧市代理人及进口商的地址,必须以明显的、易读的样式,粘贴或印制于玩具本体或其它包装上,若玩具体积太小,或系小
零件组成的玩具,可将有关资料印在玩具包装上或型录上。
欧市对于CE标志的大小,有包装的规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而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12mm, CE字体的宽度,应不少于5分之1.厚度至
少要高度的1/5 (在此至少要20x 1/5=4mm)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
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 (10x0.8=8mm)
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标示之内容应包括
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进口商名称、商标及地址。合乎规定之CE.
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CE标志的使用方式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该产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CE标志。例如:若对一个节能灯仅做安全检查(低电压测试),
则不构成使用CE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同时满足后才能施加CE标志。----引自欧洲经济委员会20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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