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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欧盟必需满足REACH法规

更新时间
2025-01-26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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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2020年04月17日,欧洲安全联盟(ESF)在其官站发文表示:防护口罩(FFP2或FFP3型)、防护眼镜和面罩、防护手套和防护服装等个人防护用品(PPE)除了要满足CE认证以外,也必须要满足REACH法规的要求。

(ESF官 网截图)

这意味着除了欧盟CE认证,满足REACH法规也是防护用品出口制造商必须完成的。

什么是REACH法规?

欧盟REACH法规 是“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英文缩写,是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一项法规,该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REACH法规取代欧盟40多部化学品管理法令法规,成为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统一预防性管理的一部完整法规。是出口欧盟的通行证。

注:适用于个人防护用品(PPE),如防护面罩(FFP2或FFP3型)、防护眼镜和面罩、防护手套和服装等。医疗仪器(例如医用或外科口罩)的合格评定程序有所不同,应向有关行业协会或当局查询有关资料。制造商还必须检查同时适用于产品的其他法规(例如REACH始终适用)。

注意!医用或外科口罩也需要符合 REACH 规定。

口罩等个人防护装置如何满足REACH 规定

满足(SVHC) 对 REACH 法规所列物质的高度关注的控制要求。

SVHC 是“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高度关注物质)的英文简称,是指对于人类和环境造成风险而引起高度关注的物质。

通告:若含量>0.1%且同时满足>1吨/年的出口量,则需要向ECHA通报;

信息传递:SVHC含量>0.1%,<1吨/年的出口量,则需要在供应链上传递该物质的信息。若含量<0.1%,则企业不需要做任何操作。

满足 REACH 条例限制物质清单的控制要求

限制物质清单即REACH法规附件XVII,属于REACH法规附件XIV的授权物质。对某些危险物质、配制品和物品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是物品除SVHC以外的重要义务。凡在欧盟境内流通的产品必须符合REACH法规附件XVII的限制要求,企业需对产品进行限制排查和检测,遵守限制条件,保证对欧贸易的顺利进行。

该清单规定了进入欧盟的所有消费品在使用清单内限制物质时的豁免量或使用量。

(常见的邻苯,偶氮,有机锡,重金属,苯等物质均在其列)

未满足REACH 规定的危害

REACH由各个欧盟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执行,因此处罚的性质因成员国的不同而不同。常见的处罚是欧盟海关拒绝产品进口(产品无法通过欧盟海关),仓库扣押货物不能提货的处罚。另外,也可能有高达数千欧元或英镑的经济处罚。

为符合REACH法规,个人防护用品(PPE)所涉及到的检测项目

①高关注物质SVHC —— 所有产品适用。

②限制物质RSL:镉,六价铬,砷,铅,甲醛,,多溴联苯,偶氮,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多环芳烃,邻苯二甲酸盐,富马酸二甲酯,二甲基甲酰胺等等。检测项目由产品材质和用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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